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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企业间协商工资有了章程

2000-11-27 来源:光明日报 记者 吕贤如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11月26日电今天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,《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》已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施行,从此职工与企业间就工资进行集体协商有了章程,将有力地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。

该办法中所称工资集体协商,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、工资分配形式、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签定工资协议。该办法规定,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。

该办法规定,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:工资协议的期限;工资分配制度、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;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;奖金、津贴、补贴等分配办法;工资支付办法等。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,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,并综合参考地区、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、当地工资指导线、当地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、企业经济效益等多种因素。

该办法还就协商代表和代表的产生、协商程序、协商审查等内容作出了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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